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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单编号:****
点击登录查看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50,000吨
3. 交货地点:长江口
4. 交货日期:**** 至 ****
5. 运输方式:水运
6. 交货价格:平仓价
7. 数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8. 质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9.货款结算方式:1.卖方、买方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第四条约定对数量和质量存在异议的,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确定数量和质量后再办理结算付款手续。2.买、卖双方同意以【B】(A每一船煤 B入厂验收全部完成)开展一次结算。3.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A】(A买方 B买方委托的结算方)应在收到下述单据(“结算单据”,传真件有效)【5】个工作日内进行货款结算:(1)装运港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如发生质量复检且存在索赔处理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质量复检报告。(2)装运港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数量检测结果,如发生数量复检且存在索赔处理的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数量复检报告。(3)货权转移证明书结算付款: 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10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15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 16:04:09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800 | <4,0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1.5 | ≥2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30-40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14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1,250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相关定义
1. 装运港:指【长江口】港。
2. 目的港:湘潭电厂码头。
3. 交货地点:【装运港买方指定船上】。
4. 交货期限:指卖方完成全部交货义务的时间区间。
5. 受载期:指受载船舶抵达装运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时间区间。
6. 报船:指为获得卖方对受载船舶的确认,买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该船舶的船舶名称、受载期和双方书面约定的其他信息通知卖方。
二、煤炭数量及品质
1. 本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内的供货总数量为【5】万吨±【10】%(整船交货),具体分品种供货数量以下述《分品种质量、数量明细表》列示的合同数量为准。
2. 分品种质量、数量: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d】 (%) | V【daf】 (%) | St,【d】(%) | ST(℃) | HGI | (mm) | |
烟煤(单一) | ≥4800 | ≤14 | / | 30≤*≤40 | ≤1.5 | 1250 | / | / |
3.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同时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合同数量供货,确保实际供货数量达到约定供货数量。
三、交货及运输
1. 交货:交货期限为【2025】年【05】月【23】日至【2025】年【06】月【02】日,报价确认后【5】日内,买方向卖方提交装船计划,卖方应在收到报船当日对每船煤炭受载期和受载量进行确认,并书面回复买方。卖方应按照买方装船计划数量进行供货,若船舶亏载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在交货期内必须具备交货条件并装出(买方未按计划派船除外),否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买方的装船计划在交货期限以外的,若卖方书面确认的,卖方应按照买方装船计划的数量进行供货。
买方向卖方提交的装船计划调整供货数量的,买方应在船期前【5】日书面通知卖方。
2. 风险负担:交货方式为【装运港平仓交货】,煤炭在装运港装上船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 运输:【买方】负责本合同项下煤炭的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承运方由【买方】指定。
卖方在装运港的备货情况应及时通知买方。买方负责受载船舶的运输调度,卖方应视买方需要予以配合、协助。卖方负责办理煤炭装船手续,确保承运船舶到达装运港时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买方应视卖方需要对此予以配合、协助。
4. 船舶滞期:卖方应在本合同交货时间内使承运船只靠泊并装载完毕。否则,应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装货港滞期费按1.2元/吨*天计算。卖方不承担卸货港产生的滞期费用。因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或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导致卖方未能按照报船指定的交货日交货的,视为卖方迟延交货。
5. 费用承担:在装运港平仓交货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港口作业费、港口建设费、仓储、船舶亏载等费用)由卖方承担;自装运港平仓交货后,有关该煤炭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因卖方原因,在装船时需要船舶移泊的,移泊费用由卖方承担。
四、数量确认与质量检验(数量及质量的验收地点均在交货地点进行)
4.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第三方】计量结果为验收结算依据;质量以【第三方】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买卖双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第三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第三方】联合验收。
4.2.以【第三方】数量、质量为验收依据的,检验偏差超过以下标准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
4.2.1.索赔标准:
数量标准:检斤偏差(即:(第三方数量-买方数量)/第三方数量)不超过【/】。
质量标准:检质(低位发热量)偏差(即:(第三方质量-买方质量)不超过【100】大卡/千克,当电厂验收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比装货港检验结果低100 kcal/kg以下的,以装船港质量检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在100kcal/kg(含)以上的,超出100kcal/kg部分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4.3.检验费用:数量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4.4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以千卡/千克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干基全硫(St,d),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灰分(Ad),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全水(Mt),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五、合同价格
1.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2.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标准的煤炭装运港离岸平仓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 加权方式 |
烟煤 | Qnet,ar≥4800 | *【(元/[(千卡/千克)×吨])】 | 【合同周期】 |
3.质量调整价:
(1)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千卡/千克)】 | 变化 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烟煤 | Qnet,ar | 4500≤Qnet,ar<4800 | -1千卡/千克 | -0.01×10-3【(元/[(千卡/千克)×吨])】 | 4800 | 合同周期 |
烟煤 | Qnet,ar | 4000≤Qnet,ar<4500 | -1千卡/千克 | -0.02×10-3【(元/[(千卡/千克)×吨])】 | 4800 | 合同周期 |
烟煤 | Qnet,ar | Qnet,ar<4000 | -1千卡/千克 | -0.05×10-3【(元/[(千卡/千克)×吨])】 | 4800 | 合同周期 |
(2)【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烟煤 | St,d | 1.5%<St,d≤2.0% | +0.1% | -0.6×10-3【(元/[(千卡/千克)×吨])】 | 1.5% | 合同周期 |
烟煤 | St,d | 2.0%<St,d | +0.1% | -1.0×10-3【(元/[(千卡/千克)×吨])】 | 2.0% | 合同周期 |
烟煤 | Vdaf | Vdaf<30% | -0.1% | -0.1×10-3【(元/[(千卡/千克)×吨])】 | 30% | 合同周期 |
烟煤 | Vdaf | 40%<Vdaf | +0.1% | -0.2×10-3【(元/[(千卡/千克)×吨])】 | 40% | 合同周期 |
4.其他因素调整价:
【①发运煤炭严禁人为掺配高碳灰、炭黑、轮胎灰、石煤等物质。一经发现,该采样批次煤炭结算价格按50×10-3(元/[(千卡/千克)×吨])执行。】
【②单批次结算的煤炭,质量指标不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
【③全水分(Mt)以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加权后超过部分(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为准)作扣水处理,买方不予以支付该部分数量货款,即:扣水数量=验收数量结果×(质量验收全水分-全水分(Mt)基准值)。】
【④发运煤炭严禁人为掺配高钠、高钾等重碱金属煤炭(氧化钠(Na2O)、氧化钾(k2O)含量合计超2%),买方有权与商检方共同抽查抽检,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一经抽查发现,对应批次煤炭买方有权拒收或下调合同基准价格0.03(元/[(千卡/千克)×吨])。】
【⑤发运煤炭前卖方向买方通知发运地点,买方有权对发运煤炭进行监装,如发运煤炭在发运港装运货物时正常开启喷淋后仍有严重的扬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江河等水体,大面积喷灰等情况),买方有权按10元/吨扣罚或拒收。】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造成影响的,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调整。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六、结算及付款
1.卖方、买方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第四条约定对数量和质量存在异议的,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确定数量和质量后再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2.买、卖双方同意以【B】(A每一船煤 B入厂验收全部完成)开展一次结算。
3.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A】(A买方 B买方委托的结算方)应在收到下述单据(“结算单据”,传真件有效)【5】个工作日内进行货款结算:
(1)装运港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如发生质量复检且存在索赔处理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质量复检报告。
(2)装运港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数量检测结果,如发生数量复检且存在索赔处理的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数量复检报告。
(3)货权转移证明书
4.结算方式:
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10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15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5.付款方式:【A】 A现汇 B银行承兑汇票。
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买方在《中国大唐集团燃料调度中心电子采购平台》发布的采购公告,中选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买方确认拟与卖方签订煤炭合同数量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拟签订合同数量*40元/吨,备注必须注明数量和金额),卖方向买方缴纳履约保证经即视为合同事实成立。如中选后3个工作日内不缴纳履约保证金,买方有权取消卖方中选资格并按不良供应商进行处置。
如合同兑现率≥90%,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不计利息);如合同兑现率<50%,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如50%≤合同兑现率<90%,则按合同量90%与实际兑现量的差额,按40元/吨进行扣罚【扣罚金额=(合同量*90%-合同兑现量)*40元/吨】。履约保证金扣罚优先从本合同项下的结算煤款中扣除,如煤款能足额扣除,则履约保证金原路退回卖方;如无法足额扣除,则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罚,剩余金额原路退回卖方。】
(2)竞价服务费:【合同签订前,卖方应按照《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采购平台服务费公告》及《大唐燃料电子采购平台三方服务协议》向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交纳1元/吨(含税)竞价服务费(备注交纳“点击登录查看竞价服务费”),否则买方不予签订合同。】
(3)【印尼煤、新疆煤拒收。】
(4)【安全环保管理:卖方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如果违反相关安全环保管理要求,由卖方自行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买方有权按相关要求对卖方进行处罚。】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纠正的;
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5】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纠正的;
2.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履行的;
3.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九、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合同约定范围内煤炭交货、验收完毕为止。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2.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3. 联系电话:****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3921 大额支付行号:****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
九、合同附件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cdt-r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