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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登录查看“工改工”宗地项目(二)招标
为推动低效工业园区升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山市****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招选人)计划通过村企合作方式(改造主体为点击登录查看)对位于中山市****点击登录查看“工改工”宗地项目(二)“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即本招标方案的项目用地】实施改造。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已批复的改造方案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招标方案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总体情况。点击登录查看“工改工”宗地项目(二)“三旧”改造项目用地位于中山市****
(二)土地现状情况。项目全部用地的土地权属均为村集体土地,已办理了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为:中府集有(2013)第****号;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分为工业用地和公园绿地用地,工业用地的不动产权证已办理,工业用地的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25)中山市****点击登录查看,使用权面积为17889.73平方米。目前招选人正在对项目用地的原租户进行动员搬迁,以及逐步拆除项目用地原有建筑物,招选人拟在市政府批准供地之日起365日(即****)之前完成原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清理拆除工作。改造前项目用地的年产值为804.9万元(折合30万元/亩),年税收为67.07万元(折合2.5万元/亩)。项目用地不涉及闲置、抵押、历史文化资源要素等情况。
(三)标图入库情况。项目用地于2024年6月纳入“三旧”标图入库,图斑编号为****,面积1.7890公顷(17889.73平方米,折合约26.83亩),为改造主体地块。
二、规划管控要求
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纳入《中山市****
三、项目改造方式和目标
(一)改造方式
项目属于全面改造(拆除重建)类型,拟采取村企合作改造方式,由招选人通过中山市****点击登录查看作为改造主体。在合作期间内,招选人将项目用地的使用权交付给合作企业,由合作企业负责实施建设高标准厂房(含工业厂房及配套建筑)并向招选人分配固定收益。
(二)建设内容和时序、指标要求
1.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9760平方米(其中新建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9760平方米,不保留原有建筑物),容积率不得低于3.0。项目约定不可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合作期限为50年,主要实施建设高标准工业厂房及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用房(以下合称为“工业厂房”)。招选人拟在市政府批准供地之日起365日之前完成原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清理拆除工作,合作企业须在自市政府批准供地之日起365日内(即****)之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动工,且须在自动工之日起913日内(即****)之前竣工。(“市政府批准供地之日”以政府文件记载的时间为准,本方案中“动工”均指项目已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本方案中“竣工”是指项目已办理完成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2.合作企业在项目用地建设的工业厂房应满足下列各项指标要求:
(1)容积率不低于3.0且不高于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最高限值,建筑限高不高于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最高限值。
(2)新建工业厂房建筑首层高度不低于6米,二层以上楼层高度不低于4.5米;配建的车库层高不低于2.8米且不高于3.5米。因特殊生产工艺需要,经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招选人同意可作适当调整。
(3)新建工业厂房楼面活荷载设计标准值不低于4KN/m2。
3.项目用地的地块现状较于相邻土地地势较低,合作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应填补项目地块的高低落差,使项目地块与相邻的土地处于同一水平面,能够衔接平整。
4.由合作企业出资20万元,建设江南海岸花园二期停车场与晋南路西交界处的道路硬底化,铺设8米(宽)×90米(长)、厚度为15CM的混凝土道路,配套排水管网和照明设施。
(三)产业导向
项目用地产业定位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特种光学制造、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如电子器件制造产业、灯饰制造业等),所引入的企业必须符合中山市****
(四)效益目标
1.项目相关情况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中山市****
2.项目争取达到《中山市****
3.自项目竣工验收(综合验收备案,下同)之日的次年起三个自然年内,合作企业及项目进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租赁、产业合作等形式进驻到园区****
四、合作方式和条件
(一)合作方式
招选人与合作企业共同合作开发本项目、按照约定承担风险及享受收益。招选人将项目用地的使用权交给经公开竞投确定的合作企业,由合作企业按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和招标方案在项目用地实施建设、运营、管理,项目建设所需办理的各项申报、批准、备案等各类建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建筑亮化和园区绿化方案并纳入项目建设、投资项目立项及备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办理消防验收合格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证等工作)及费用全部由合作企业负责。合作企业承担该项目合作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所需的一切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评估测绘、项目改造主体因本项目事宜已支出的设计方案费27900元和法律服务费17800元及后续需支出的法律服务费、规划设计、报批报建、工程建设、水电费、补缴地价、营销、管理、项目建设、项目运营过程中及项目地块及地上、地下建筑物在合作期内所产生的以招选人、合作企业名义缴纳的一切税、费等及其他未罗列和不可预见的费用,悉数由合作企业负责)并自负盈亏,合作企业在合作期限内按约定向招选人支付固定收益金。在本项目推进过程中,根据“三旧”改造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变动,若有其他未列明或需要合作企业完成的本项目工作,合作企业也应当全力完成。
(二)合作条件
1.经招投标、竞投程序确定的合作企业按100%比例出资建设项目,享有项目用地自签订《点击登录查看“工改工”宗地项目(二)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之日起50年的使用、收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期间在项目用地生产经营或出租物业产生的收益归合作企业,合作期内合作企业在开发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事宜均由合作企业负责处理和承担,如因此给第三方或招选人造成损失,相应损失由合作企业承担。合作企业按季度(每3个月为一期)向招选人缴交固定收益金,自签订合作合同之日起合作企业应向招选人缴交第一期固定收益金,往后每一期的固定收益金合作企业应于上期最后的一个月的月底前到招选人的财务部门一次性足额缴交或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支付至招选人指定账户,实行先交固定收益金后使用的原则。其中前5年固定收益金标准竞投起始价为每年不少于214.64万元(含税)(即竞投起始价标准为每年每亩8万元);从第6年开始,在上一计费周期的基础上按每五年递增5%的标准计收固定收益(如按竞投起始价标准计算第6至10年年收益为每年每亩8.4万元,第11年至第15年为每年每亩8.82万元,以此类推,实际以中标价为基础计算递增),计收期限至第50年。合作合同到期后项目用地全部物业及固定设施设备等无偿移交给招选人。鉴于本项目存在建设期且为维持双方长期合作,固定收益金优惠条件如下:若合作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前5年无违约行为,则招选人免收合作企业第6年的固定收益金;若合作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有任何违约行为,则第6年的固定收益金不得免收;若已经免收的,合作企业则需自收到招选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招选人补缴第6年固定收益金(该约定与《点击登录查看“工改工”宗地项目(二)合作合同》其他条款、违约责任同时适用)。该项目筹备、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全部财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政策扶持、奖励、优惠、补贴、税收返还等均由招选人享有,合作企业须提供相关资料并办理相关申请等手续。
2.经公开竞投确定的合作企业须按批准的改造方案、监管协议和点击登录查看“工改工”宗地项目(二)合作合同代招选人落实建设内容和监管要求,并办理项目施工等项目过程中的相关手续。
3.合作企业须确保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人民币7464万元,自约定竣工验收之日起182日内须达到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人民币7464万元;改造后年产值自约定竣工验收之日的次年起三个自然年内,须其中一个完整自然年年产值不少于14928万元;改造后年税收自约定竣工验收之日的次年起三个自然年内,须其中一个完整自然年年税收不少于746.4万元。
4.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的次年起三个自然年内,合作企业及项目进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租赁、产业合作等形式进驻到园区****
五、市场主体参与条件(项目竞投人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且需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或以上,提供验资报告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资本证明文书等佐证材料),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四)提供竞投人在报名期间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存款证明(该证明需要银行盖章);
(五)竞投人近三年未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需上传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
(六)竞投人于中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该项目整体高新园区效果图或高新厂房的设计图给招选人审核并备案;
(七)竞投人须在“中山市****”中一次性缴纳投标保证金300万元,缴纳方式为银行转账。(因网上转账存在延迟,为获得竞投资格,请竞投人尽早完成保证金缴纳);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投、不接受自然人报名;
六、竞投规则与要求
(一)竞投规则
本次项目采用网上公开竞投方式进行,按照不低于竞标底价,增价竞投方式。本次竞投底价为第1-5年的每亩每年固定收益金即8万元/亩/年,不设上限,且每次报价增幅为500元/亩/年或500元/亩/年的整数倍(不设上限),最终以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二)保证金要求及中选合作企业(中标单位)义务
1.竞投保证金
参与竞投人须缴纳交易保证金3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竞投人中标后在合作合同签订之时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合作企业在本项目全部建筑物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前无违约行为的,则30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本项目全部工业厂房(含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用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后转为预缴固定收益金,用于支付应向招选人支付的固定收益金;合作企业在本项目全部建筑物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前存在违约行为的,则招选人没收该履约保证金。
未中选的竞投人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3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平台自动原路返回。
2.合作企业义务
(1)合作企业应按时足额出资,按合同约定时间、标准完成合作开发项目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的报建、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办证等工作,此系列工作引发的全部法律风险由合作企业负责,与招选人无关。因合作企业在施工合同、报建、项目审批等方面均需招选人签名、盖章,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风险由合作企业负责,与招选人无关。
(2)合作企业自主负责项目园区内投资、经营、招商、管理和服务,自主经营管理工业厂房,享有经营收益、承担亏损,并独立承担相关的经营风险、责任和义务。
(3)合作企业须确保项目相关情况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山市****
(4)若项目达到《中山市****
(5)合作企业应促进项目用地的税收贡献,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的次年起三个自然年内,合作企业及项目进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租赁、产业合作等形式进驻到园区****
上述“纳税”是指进驻企业评价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古镇镇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不包括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租赁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指实际入库数+免抵税额-退库数;“企业所得税”取评价年度(税款所属期)《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个人所得税”指入驻单位经营所得;
上述“纳税”不包括进驻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税费、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的税费、除企业增值税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各类退库的税费,不包括合作企业以自身名义缴纳的租赁税、物业税及以招选人名义缴纳的房产税、租赁税等各种税。
(6)合作企业在项目整体验收、投产后,违反产业类型、环保能耗、项目投资额、年产值、税收等准入要求,致使政府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作出处罚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招选人损失均由合作企业承担。合作企业于收到招选人通知后10日内付清上述的全部损失、处罚等款项,如合作企业逾期未付清的,应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招选人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欠款付清为止,且招选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欠款本息,不足扣除的部分有权向合作企业追偿。本条约定的违约金和违约责任与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时适用。
(7)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应按时足额向招选人支付固定收益金。
(8)合作期间,合作企业接受招选人和当地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山市****点击登录查看“工改工”宗地项目(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协议编号为********】中对被监管方(招选人)的各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实质性改造、项目实施期限、公建配建、产业类别、投资强度、产值强度、税收强度、违约责任等协议全部内容履行被监管方义务,如招选人因未履行该协议中被监管方义务致使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税收补差、补贴奖励退还、限期改正、赔偿损失等)】,相应责任均由合作企业承担,且招选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先行扣除相应的款项,超出的部分招选人还有权向合作企业追偿,且合作企业应在收到招选人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9)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含建设工人)伤亡或财物损失等事故的,一切赔偿责任均由合作企业承担。合作企业以及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班组等参与施工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如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工人工资事件,导致招选人先行垫付工人工资或造成招选人损失均由合作企业赔偿,招选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垫付的款项以及由此给招选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款项占有期间利息、行政罚款、招选人为解决拖欠工资纠纷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不足扣除的部分有权向合作企业追偿,且合作企业应在收到招选人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10)合作企业以及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班组等参与施工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拖欠工程款,如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工程款事件,导致招选人须先行垫付工程款的,招选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垫付的款项以及由此给招选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招选人为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不足扣除的部分有权向合作企业追偿,且合作企业应在收到招选人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11)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合作企业应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合作企业以及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班组等参与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广东省及中山市****
(12)合作企业在项目用地建设的工业厂房必须符合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工程施工图纸以及市****
(13)合作企业负责代为办理项目全部新建工业厂房的不动产权证并自行承担办理不动产权证所需支出的一切税、费,合作企业不得以代办不动产权证事宜为由向招选人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合作企业负责产权登记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整理、申请递件、跟进、发证等全部工作,并确保招选人取得的不动产权证所载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坐落等信息准确无误,不得存在错误、遗漏;产权办证过程中涉及的建筑物的产权登记主体、单体办证、分割办证的事宜由招选人决定,合作企业在办证申请递件之前应与招选人书面确认具体方案;招选人协助提供合作企业必要的办证资料和证件,不动产权证由招选人负责领取;合作企业应保证招选人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后五个月内取得工业厂房的不动产权证。
(14)合作期间,合作企业应负责项目园区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项目园区范围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等事故的,一切损失及赔偿责任均由合作企业承担,若因此导致招选人须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均由合作企业承担,招选人还有权在履约保证金(如有)中扣除对外支付的赔偿款以及由此给招选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招选人为解决相关纠纷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不足扣除的部分有权向合作企业追偿,且合作企业应在收到招选人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15)合作企业负责合作期内对项目工业厂房的维修保养义务,无论项目工业厂房是否遭受人为破坏、因自然灾害事故损坏或其他任何原因受损,均由合作企业负责将项目工业厂房修复至原状并承担修缮的一切费用。合作期内项目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因任何原因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受到损失/损害/伤害的,均由合作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与招选人无关,若招选人因此被牵连或担责的,招选人有权向合作企业追偿全部损失。
(16)在合作过程中,合作企业需要新增、变更建筑物以及基本配套设施的,必须征得招选人书面同意,并办理合法的报建手续,费用全部由合作企业负责。
(17)合作企业负责制定建筑亮化和园区绿化方案,经审批后纳入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厂房的建设方案以及图纸必须提交一份给招选人审核并备案,且经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正式施工。本项目相关的用地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照申报的各项材料(以审批部门要求清单为准)以及单元规划、改造方案等“工改工”项目申报材料(以审批部门要求清单为准),合作企业在申报、实施前必须经过招选人审核并书面认可。
(18)项目建设所需办理的各项申报、批准、备案等各类建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立项及备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办理消防验收合格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等工作)全部由合作企业负责,由此发生的办理各类行政许可费用及建安费用、用水、用电、消防管道安装及验收费用、监理费、招标代理费、检测费、图纸费、环保设备建设费用、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所涉及但未罗列和不可预见的费用),悉数由合作企业负责。招选人已代付或垫付的款项,合作企业应在收到招选人通知后7日内向招选人返还、支付。如涉及需以招选人名义对政府部门或第三方单位办理的事项,招选人予以必要的协助,如涉及需以招选人名义对政府部门或第三方单位缴纳的费用,合作企业应在该费用缴纳期限到期前提前七日将费用全额支付至招选人账户,否则招选人将不予支付该费用,由此产生的逾期缴费、违约责任等后果由合作企业承担。
(19)合作企业应严格按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工程施工图纸以及市****
(20)合作企业为经营项目工业厂房需设立经营单位的,其营业执照由合作企业自行申办,并且因该经营单位所产生的税金等一切费用悉数由合作企业负责。
(21)合作企业在项目招商时应遵守项目所在地政府(包括省、市****
(22)合作期间由项目用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等所引起的经济、政治、法律责任及水、电、物业、垃圾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整个园区卫生保洁等)、排污(包括但不限于雨污分流改造、办理排水证等)、劳动人事纠纷、工伤纠纷,及其他一切事宜等均由合作企业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合作企业须承担出租物业的管理、安全责任,负责维持正常经营秩序,负责环保、绿化、卫生清洁、排污等工作,保证不能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同时,合作企业应遵守城市管理制度,保证合法经营,在租赁期间,不得有下列情形:1)经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无证经营;2)违法排放污染物;3)“消防三合一”;4)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5)违法焚烧垃圾,经营垃圾、废旧物资分类回收;6)门前卫生不达标,建筑物墙身乱贴小广告、乱涂写、乱吊挂、乱堆放等影响市容整洁;7)其他违反城市管理内容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8)利用租赁土地进行违法活动,或从事任何损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的行为;9)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合作企业违反本条约定经招选人通知后仍未进行整改的,视为根本违约,招选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如有)并追究合作企业的违约责任。
(23)合作企业负责合作期限内项目用地及对应地上、地下建筑物每年的相关税费缴交,上述“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以招选人、合作企业名义缴交的:房产税、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建设税、印花税、关税、办理不动产权证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各项附加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因持有、使用项目用地及地上、地下房产所需缴纳的其他各项税费;如涉及需以招选人名义对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项目,合作企业应在收到招选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支付足额税费给招选人;如合作企业逾期未付清上述税费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向招选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欠款付清为止,且招选人有权优先在履约保证金(如有)中扣除。
(24)合作企业应按照项目工业厂房的法律规定用途使用,如因合作企业或园区进驻企业不当使用项目工业厂房,或有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行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合作企业应立即整改并承担全部责任。
(25)合作企业以租赁、产业合作等形式引进项目园区的进驻企业,其租期、合作期等合同履行期限期满日不得超出本方案约定的合作期限期满日;且合作企业需确保所有进驻企业与实际经营者一致,所有进驻企业均为自主经营,不得转租、转合作。
(26)项目产业定位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特种光学制造、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如电子器件制造产业、灯饰制造业等),合作企业所引入的企业必须符合中山市****
(27)合作企业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管控要求实施建设。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属道路和绿地等公益性用地部分,由合作企业负责建设。在详细规划中的公园绿地,日后古镇镇人民政府需按规划开发建设时,合作企业须无偿将公园绿地用地交给政府使用。
(28)合作企业应主动向省、市****
(29)若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全体股东须对合作合同的履行负有连带责任,并签订连带责任协议书。若合作企业不属于在中山市****点击登录查看“工改工”宗地项目(二)合作合同》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除了前述的固定收益金该项内容,改造项目和合作合同要求/约定的其他全部责任义务的履行则均由合作企业负责。
(30)合作企业违反《点击登录查看“工改工”宗地项目(二)合作合同》约定的,应按该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招选人有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作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返还履约保证金(如有)外,还应当向合作企业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合作企业造成的所有损失(合作企业全部的建设、经营投入按合同不能履行时的价值计算)。但因合作企业原因、政府政策变更、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作为招选人违约。
2)如因合作企业有违约行为导致合作合同不能履行的,招选人除没收合作企业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外,合作企业还应当向招选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该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招选人同时有权无偿收回项目用地,并且项目用地的一切不动产的所有权、水电设施、网络线路、监控设备、装修、消防设施等固定设施均无偿归招选人(固定收益金支付至撤场之日止),招选人已收费用均不退还,应收费用合作企业仍应支付,因合作企业违约行为造成招选人损失的,由合作企业赔偿。
3)若合作企业未按期足额支付固定收益和各项应由合作企业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赔偿款、违约金等)、未按期足额向招选人返还合作企业已享受优惠金额或已收取的款项,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向招选人支付违约金;合作企业逾期支付固定收益金或任何一项费用、款项达90日,招选人在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同时还有权解除合同,招选人选择解除合同,则招选人有权无偿收回项目用地,并且项目用地的一切不动产的所有权、水电设施、网络线路、监控设备、装修、消防设施等固定设施均无偿归招选人(固定收益金支付至撤场之日止),同时招选人已收费用及履约保证金(如有)均不退还,应收费用合作企业仍应支付,合作企业还应另向招选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该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并赔偿招选人损失。
4)若合作企业在市政府批准供地之日起365日内(即****)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动工,则招选人有权解除合同;招选人选择解除合同,则招选人有权无偿收回项目用地,并且项目用地的一切不动产的所有权、水电设施、网络线路、监控设备、装修、消防设施等固定设施均无偿归招选人(固定收益金支付至撤场之日止),同时招选人已收费用及履约保证金均不退还,应收费用合作企业仍应支付,合作企业还应另向招选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该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并赔偿招选人损失。因招选人原因、政府政策变更、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合作企业未能如期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动工,则因此延误的期限顺延,顺延期限内合作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5)合作企业在动工之日起913日内(即****)之前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则应按1万元每日的标准向招选人支付违约金至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之日止,且招选人还有权解除合同;招选人选择解除合同,则招选人有权无偿收回项目用地,并且项目用地的一切不动产的所有权、水电设施、网络线路、监控设备、装修、消防设施等固定设施均无偿归招选人(固定收益金支付至撤场之日止),同时招选人已收费用及履约保证金均不退还,应收费用合作企业仍应支付,合作企业还需另向招选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该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并赔偿招选人损失。因招选人原因、政府政策变更、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合作企业未能如期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则因此延误的期限顺延,顺延期限内合作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6)合作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5个月内若未办理好登记在招选人名下的本项目全部物业的不动产权证,则应按1万元每日的标准向招选人支付违约金至办理好登记在招选人名下的项目全部物业的不动产权证之日止,且招选人还有权解除合同;招选人选择解除合同,则招选人有权无偿收回项目用地,并且项目用地的一切不动产的所有权、水电设施、网络线路、监控设备、装修、消防设施等固定设施均无偿归招选人(固定收益金支付至撤场之日止),同时招选人已收费用及履约保证金(如有)均不退还,应收费用合作企业仍应支付,合作企业还需另向招选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该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并赔偿招选人损失。因招选人原因、政府政策变更、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合作企业未能如期办理不动产权证,则因此延误的期限顺延,顺延期限内合作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7)合作企业擅自变更项目用地投资产业类别的,须在招选人发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整改完毕,若不能按期整改完毕的,每年须向招选人缴纳违约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直至达到投资产业类别标准。
8)合作企业在约定时间内未达到约定的税收标准的,每年须向招选人缴纳违约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承诺税收数的差额,计算公式为:<约定的每亩税收强度-未达标当年实际的每亩税收强度>×已取得的项目土地亩数),直至达到税收标准;合作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达到约定的投资标准的,每年须向招选人缴纳违约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直至达到投资额标准(每年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的固定投资额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直到达到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止)。
9)合作企业有其他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合作企业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经招选人催告后仍未在招选人通知的期限内改正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有条款及其他文件所约定的违约责任),合作企业除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外,每次还应在招选人通知的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大写:拾万元,该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
10)守约方因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向违约方主张权利所产生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上述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
11)因政府政策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用地工业厂房无法正常建设、经营,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项目用地的交付
招选人在合作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现状向合作企业交付项目地块。双方书面确认项目地块已交付,如合作企业经招选人二次通知后仍拒绝确认项目用地交付事宜的,视为合作企业确认项目用地已交付,上述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或书面通知等。若招选人未向合作企业交付项目用地全部面积(折合约26.83亩)的,未交付的土地面积对应的固定收益金则减收,合作企业只需向招选人缴交实际交付的土地面积对应的固定收益金【减收固定收益金计算到每日,每日减收固定收益金计算方式为:未实际交付土地面积(亩)×当年度每亩的固定收益金÷365】,合作企业不得因招选人未交付全部土地再向招选人主张其他任何权利,也不得因此停止履行合作企业的任何义务。
八、项目不动产产权归属和使用
(一)项目用地和项目用地建设的工业厂房等一切不动产、固定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招选人所有,但在合作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由合作企业享有使用权、收益权;项目用地其他动产的所有权归合作企业。
(二)合作期限届满双方不续期或合作合同被单方解除的,自合作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之次日起算30天移交期,项目用地和项目用地建设的工业厂房等一切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网络线路、监控设备、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变压器、电梯、空调设备及管道等固定设施设备)均在移交期内无偿移交给招选人;项目用地其他动产由合作企业在移交期自行处置,合作企业须在移交期内将项目园区****
(三)移交期届满,合作企业逾期未完成本条第2款所述事项的,逾期期间合作企业须按照当年度固定收益金的三倍标准向招选人支付占用费。
九、赔(补)偿款的分配
(一)合作期间,如项目用地遭遇国家征地拆迁或旧村改造等被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的,拆迁赔(补)偿款,按照下列方式分配:
1.属于对项目用地的赔(补)偿款,归招选人所有;
2.其他各类赔(补)偿款一律由合作企业享有。如:对合作企业建设及经营投入(包括地上、地下全部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绿化等投入)的赔(补)偿款及搬迁补偿等。
(二)合作期间,合作企业应对项目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购买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险(含房产保险,保额不低于3000万/年),费用由合作企业承担。合作期间如遇各种灾害或意外因素(如台风、地震、火灾等)因素导致项目的工业厂房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的,如有赔(补)偿款,该赔(补)偿款由合作企业全额享有,并且合作企业需自费负责将项目的工业厂房及其他建筑物修复至原状为止。合作期内项目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因任何原因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受到损失/损害/伤害的,均由合作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与招选人无关,若招选人因此被牵连或担责的,招选人有权向合作企业追偿全部损失。
十、其他监管要求
(一)竞得人须于竞得当天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结果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与招选人签订《点击登录查看“工改工”宗地项目(二)合作合同》。如竞得人未能依约签订上述文件的,则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3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由招选人没收。
(二)合作企业须按《点击登录查看“工改工”宗地项目(二)合作合同》约定实施改造、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三)合作企业违反或未达到相关合同约定内容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合作企业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出售或抵押本项目涉及的任何不动产、物业。如有,抵押合同无效,且合作企业应对招选人承担履约保证金300万元的10倍的违约赔偿责任。
(五)合作企业须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数据等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上述资料、文件、信息、数据等虚假所造成的经济及法律后果全部由合作企业自行承担。
(六)在合作期间,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战争、暴动等自然社会灾害或疫情一级防控及临时封控)造成约定内容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且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应立即履行。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不积极履行义务的,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合作企业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函等书面形式通知招选人,并在事件发生后2日内,合作企业向招选人提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报告和书面证明。
(七)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改造项目或出租物业,使招选人和合作企业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八)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作的,固定收益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九)本方案、合作合同涉及到的货币种类均指人民币。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可通过中山市****
(十一)在合作期间,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招选人、合作企业双方根据变化后的政策,协商解决所涉的相关事宜。
点开中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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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陈宏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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