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扫描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人的资格声明》,并按格式要求响应。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投标人的资格声明》,并按格式要求响应。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投标人的资格声明》,并按格式要求响应。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投标人的资格声明》,并按格式要求响应。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提供《投标人的资格声明》,并按格式要求响应。 3.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即‘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时间当天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中标备选方案。 6.投标人提供的标的物属于医疗器械的,必须按规定在投标文件提供以下许可证书扫描件:1)投标人属于所投医疗器械的制造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适用第一类医疗器械)(若无备案凭证,可提供《承诺函》,承诺中标后完成备案工作);2)若投标人不属于所投医疗器械的制造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适用第二类医疗器械)(若无备案凭证,可提供《承诺函》,承诺中标后完成备案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