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物业行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含不在本市登记法人企业但在本市登记分支机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项目中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于评价其信用情况的有效信息,主要包括经核查属实的基本信息、守信行为的良好信息、失信行为的不良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采集、记录、交换共享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开展信用评价、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活动。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编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具体内容并适时合理调整,采集、记录、交换共享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评定、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登记及项目经理信用评分情况。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管理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依据《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和《浏阳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2),确保信用评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规范物业服务中的作用。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良性发展,加强项目经理队伍建设,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市****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基本信用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采集申报,主要包括:
1.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单位联系方式、企业党组织情况等有关信息。
2.在管项目信息:项目名称、管理类型、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姓名、项目联系方式、总建筑面积、栋数、配套设施设备及其他相关信息。
3.项目经理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从业年限及履历、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政治面貌、专业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其他有关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采集申报,主要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文件;
2.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乡镇)和市****
3.在党建引领小区治理、防汛抢险、创文创卫、垃圾分类、矛盾调解取得突出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住宅小区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
5.其他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三)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由市****
1.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市****
3.社区****
4.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因物业服务工作违约承担责任的案件情况;
5.因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过错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
6.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可申请信用修复。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第十条 市****
第十一条 本市注册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经营或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其在外地的信用信息不记入本市信用信息记录。异地注册物业服务企业来本市经营或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限采集其在本市的信用信息记录。
第三章 信用评分等级评价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按照年度得分评定信用等级。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信用分值+良好信用分值。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值评定按照《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执行。
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分值评定按照《浏阳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2)执行。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等级依据其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层级:AAAAA级、AAAA级、AAA级和不合格级。每个层级均准确反映了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状况与服务质量。
(一)AAAAA级:信用分值达到或超过120分的企业及项目经理归为此级。该级别代表卓越表现,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领域表现突出,不仅是行业的杰出典范,更因其卓越成就与广泛影响力而值得高度推荐和行业表彰。
(二)AAAA级:信用分值在100分(含)至120分以下的企业及项目经理归为此级。该级别的企业及项目经理展现出高度的责任心和执行力,积极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以高质量的服务赢得客户的高度满意,是推动行业进步的重要力量。
(三)AAA级:信用分值在70分(含)至100分以下的企业及项目经理归为此级。该级别的企业及项目经理能够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合同要求,稳健且有效地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确保为客户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体验。
(四)不合格级:信用分值低于70分的企业及项目经理归为此级。该级别表明其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无法有效履行职责,亟需改进以提升服务质量和信用水平。
第十四条 基本信用信息超过15日未申报,或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超过15日未申报变更的,在信用分中扣分。
良好信用信息当年度未申报的,不得转入下年度追加记分。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采用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对已记录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整改后,可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经考察验收后,对已完成整改的,可撤销记录。对未完成整改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扣分。当年没有完成整改的扣分事项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五条 各街道(乡镇)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管理严重缺失、与业主矛盾突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书面报送市****
各街道(乡镇)及市****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行业“黑名单”:
(一)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经有权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因物业服务工作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将代缴水电费挪作他用,造成居民停水、停电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业主大会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逾期拒不退出的。
(七)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
(八)擅自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九)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生效判决裁决、被各级物业及其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拒不执行、整改的;
(十)处理各级信访件、12345热线工单、网络舆情不力的;
(十一)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行业黑名单:
(一)在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经有权机关确认因项目经理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与物业项目有关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因项目经理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累计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五)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行业各项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AA级(含)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其加快发展、做大做强:
(一)开展表彰活动时,优先列入表彰候选名单;
(二)推荐在“信用长沙网”“信用湖南网”和“信用中国网”公示;
(三)建议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四)建议物业服务项目招标评分给予适当加分;
(五)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的信用评价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对其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在管项目加大检查频次;
(二)在“信用长沙网”“信用湖南网”和“信用中国网”公示;
(三)将信用等级结果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
(三)建议业主大会不再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建议物业服务项目招标评分给予减分;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依据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信用等级为AAAAA级的,减少对其管理项目的日常检查频率,优先推荐申报行业专家、优秀志愿者等各类评优评先。
(二)信用等级为AAAA级的,减少对其管理项目的日常检查频率。
(三)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加强对其管理项目检查、督查频率。
(四)信用等级为不合格级的,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其管理项目的检查频率;在一年内不得参加行业的各项评先评优活动;建议所在企业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 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记录按下列规定的期限保存:
(一)基本信用信息长期保存;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保存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保存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保存期限。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纠正了违法违规或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且保存期间未发生新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可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缩短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二)延长保存期限。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违法违规、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以及在保存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延长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五条 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信用评价管理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弄虚作假、伪造更改信用信息,经查实,取消相关排名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评价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2、浏阳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附件1: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 项目 | 信用信息(分值项号) | 计分标准(分) | 备注 | |
| 基本 信用 信息 | 基准分值 | 及时完成信用信息采集上报(1) | 100 | |
| 经历分 | 经营时间(2) | 10年及以上得3分;6-9年得2分,2-5年得1分,2年以下不得分。 | 累次加分最多不超过15分 | |
| 业绩分 |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等体系认证的(3) | +4 | ||
| 物业项目管理总面积(4) | +1/20万㎡ | |||
| 每承揽一个住宅小区服务项目(5) | +1/个 | |||
| 企业年产值(6) | 5000万及以上+4;5000万-1000万+2;1000万以下不得分。 | |||
|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 社会公益行为 | 慈善救助捐赠(7) | +1/10万元 | 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
| 社会公益捐赠(8) | ||||
| 其他公益行为(9) | ||||
| 企业或负责人当年获得荣誉称号 | 住建部、省级以上表彰(10) | 企业荣誉+10;负责人荣誉+8 | 同一项目同一奖项按最高荣誉计算一次 | |
| 省住建厅、长沙市级表彰(11) | 企荣誉业+6;负责人荣誉+4 | |||
| 长沙市住建局、浏阳市级表彰(12) | 企业荣誉+4;负责人荣誉+2 | |||
| 市**** | 企业荣誉+2,负责人荣誉+1 | |||
|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 项目当年获得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综合) | 住建部、省级以上表彰(14) | +6 | 同一项目同一奖项按最高荣誉计算一次 |
| 省住建厅、长沙市级表彰(15) | +4 | |||
| 长沙市住建局、浏阳市级表彰(16) | +2 | |||
| 市**** | +1 | |||
| 先进 典型 |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18) | +4 | (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
|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长沙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19) | +3 | |||
|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县(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0) | +2 | |||
| 业主 互动 | 当年受到5名以上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表扬的(以表扬信、锦旗等形式)(21) | +1 | 需要提供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相关证明,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 |
| 当年组织业主点击登录查看文化体育活动累计达三次以上的(22) | +3 | |||
| 业主年度测评满意度达到80%以上的(23) | +3 | |||
| 创新 发展 | 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市**** | +0.5/人次 | 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 |
| 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物业服务模式,有智慧物业管理项目(25) | +1/个 | |||
|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 | 违法 违规 行为 | 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造成10人以上集体上访(26) | -10/次 |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
| 12345热线工单、网络舆情、上访投诉,未及时有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27) | -1/次 | |||
|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28) | -10 | |||
|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 违法 违规 行为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进行利用经营的(29) | -10 | |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支付、使用程序不规范的(30) | -4 | |||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专款专用的(31) | -6 | |||
| 未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32) | -2/项 | |||
| 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33) | -4 | |||
| 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34) | -2/次 | |||
| 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超过六个月的(35) | -1 | |||
| 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36) | -2/次 | |||
| 未依法依约履行物业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群发性失窃事件、治安事件等发生,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37) | -6/次 | |||
| 企业相关岗位管理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满3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38) | -2 | |||
| 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的(39) | -2 | |||
|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未按规定单独建账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的(40) | -2 | |||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41) | -10 |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 ||
|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延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42) | -3/5天 | |||
| 管理服务规章不健全,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的(43) | -2 | |||
| 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的(44) | -5/次 | |||
|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 违法 违规 行为 | 对各类因业主需要为业主提供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进入住宅小区临时停放的车辆未超过半小时的车辆收取停车费的(45) | -1/次 | |
| 未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的(46) | -2 | |||
| 未定期巡查装饰装修现场的(47) | -2 | |||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及保养记录的(48) | -3 | |||
| 允许大型车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的(49) | -2/次 | |||
|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的(50) | -6 | |||
| 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管理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51) | -4/次 | |||
| 电梯、锅炉等管理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52) | -2 | |||
| 未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有效的电梯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救援电话的(53) | -3 | |||
| 未与电梯维保单位约定,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制度,影响电梯质量和正常运行的(54) | -3 | |||
| 未按规定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演练和检查的(55) | -2 | |||
|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消防设施的(56) | -4 | |||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主要股东因执行企业职务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7) | -5 | |||
| 未经同意,泄漏、披露、使用应当保守的业主或使用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58) | -3 | |||
| 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未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59) | -4 | |||
|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 违法 违规 行为 | 存在侵占绿地、违法搭建建筑物等行为的(60) | -4 | |
| 企业受到各级行政部门处罚的(以处罚决定书认定)(61) | -20/件 |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 ||
| 企业受到长沙市级及以上行政部门通报批评(以文件认定)(62) | -20/件 | |||
| 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各级行政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63) | 拒不执行的,-10/件;拖延执行的,-5/件●月 | |||
| 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64) | 拒不执行的,-10/件;拖延执行的,-5/件●月 | |||
| 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生言语、肢体等冲突,引起不良影响的(65) | -3/次 | |||
| 不良现象被媒体曝光,或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不良行为,逾期未整改的(66) | -2/件 | |||
| 物业从业人员和物业服务项目基本信息超过15日未申报的(67) | -2/5天 | |||
| 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未及时妥善处理的(68) | -4/件 | |||
| 企业受到区县**** | -5/次 | |||
| 落实文明创建及垃圾分类工作不到位的(70) | -2/项 | |||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71) | -3 | |||
| 干涉、阻扰、操纵业主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72) | -5/次 | |||
| 市物业管理部门检查时,项目主管连续两次不在岗的(73) | -1/2次 | |||
|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的(74) | -0.5/天(最高不超过5分) | |||
| 未报送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的(75) | -2/次 | |||
| 虚报、瞒报、错报、漏报统计报表数据信息的(76) | -2/次 | |||
| 不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或者开展其他工作的(77) | -2/次 | |||
| 不按规定参加市**** | -1/次 | |||
| 经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79) | -4/件 | |||
附件2:
浏阳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 项目 | 信用信息内容 | 记分标准(分) | 备注 |
| 基础 信用信息 | 项目经理参加各类业务培训 | +1/学时 | 至多加8分 |
| 在物业服务企业稳定任职 | 在同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稳定任职满3年的,加1分/年 | 至多加8分 | |
| 良好信用信息 | 所管项目或个人受住建部、省级以上表彰 | +10/次 | |
| 所管项目或个人受省住建厅、长沙市级表彰 | +8/次 | ||
| 所管项目或个人受长沙市住建局、浏阳市级表彰 | +6/次 | ||
| 所管项目或个人受市**** | +4/次 | ||
| 不良 信用信息 | 所管项目或个人受住建部、省级以上通报批评 | -10/次 | |
| 所管项目或个人受省住建厅、长沙市级通报批评 | -8/次 | ||
| 所管项目或个人受长沙市住建局、浏阳市级通报批评 | -6/次 | ||
| 所管项目或个人受市**** | -4/次 | ||
| 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日常巡查的 | -10/次 | ||
| 自委派担任项目经理之日起30日内,未申报(更新)相关信息的 | -10/次 | ||
| 项目经理人所负责物业项目被予信用扣分处理的,项目经理扣减相应分值 |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规定的相应分值 |
| 浏阳市**** |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