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严控工程变更行为,规范变更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专项资金;
(三)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四)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单位。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限内行使建设单位相关权利、代行建设单位相关职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工作由分管区****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先审批、后变更”要求,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杜绝“未审批先实施”行为,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后,总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概算批复金额。确需超概的,必须先报区产业发展局批准调整概算后,方可实施变更并支付费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实施超概变更。
第二章 变更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已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等设计文件中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调整、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及人工费调整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不计入工程变更的总金额。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满足工程现场实际需要,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节能环保、安全和社会风险要求。
第九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中漏、缺的设计内容;
(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
(八)因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调整;
(九)根据管委会或管委会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因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的调整,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进行调整的;
(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的。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坚持先审后建,承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图设计,严格执行限额设计要求,控制工程总造价不得突破合同价,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图预算评审,施工图预算未经审定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
承包人因施工图设计对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合理优化且未突破合同价、不改变工程建设标准与规模的,可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但应报建设单位审定同意后,方可纳入项目造价预算并组织实施。
如施工图设计涉及对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建设规模、使用功能、主要设备、投资概算、技术规范等)作出重大调整,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按照本办法履行变更管理程序。
施工图审查备案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变更事项进行充分的技术性、经济性等论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严管理。
第三章 变更审批与实施
第十一条 所有工程项目变更(含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由建设单位对变更事项负责。变更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二)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三)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
(四)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五)较大变更、重大变更的论证材料以及变更工程的造价预算;
(六)变更实施方案及必要的附图、计算资料;
(七)变更涉及的隐蔽工程的现场察看、影像记录、实时签字资料;
(八)建设单位“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资料;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按变更影响造价程度进行分类,区别管理。若某一变更事项同时符合上一级和下一级的标准,应当按照较高级别进行分类管理。本办法所称单项变更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已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等设计文件中的某一具体、独立的工程内容(如某一分部分项工程、某种材料、某项工艺、某一设备等)所进行的单一、明确、可独立计量的调整和修改。
(一)一般变更。累计变更后的总造价没有超出合同价,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为一般变更:
1.单项变更工程造价在20万元(含)以下;
2.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下或在合同价5%(含)以内;
一般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审查,组织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勘查,提出变更意见,报工程变更监管小组审批。
对于一般变更,应在工程变更监管小组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二)较大变更。累计变更后的总造价没有超过概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变更:
1.单项变更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
2.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含)以下;
3.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合同价5%以上20%(含)以内;
4.累计变更工程造价超过合同价且在10%(含)以内。
较大变更按一般变更程序审查后,由工程变更监管小组提出审核意见,其中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报建设单位的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及工程变更监管的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批;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对于较大变更,应在工程变更监管小组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三)重大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1.单项变更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
2.累计变更工程造价超过200万元或在合同价20%以上;
3. 累计变更后的总造价超合同价在10%以上;
4. 累计变更后的总造价超过概算。
重大变更按较大变更程序审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形成变更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的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及工程变更监管的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提交区工委会议审议,由管委会主任审批。
对于重大变更,原则上应在工程变更监管小组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如因工委会议时间等原因确需延迟办理的,应在工程变更监管小组受理后的4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变更内容及其涉及金额进行拆分申报。对累计变更后的工程总造价超合同价30%以上的,应先移交区纪工委、监工委查明责任、处理到位后再报区工委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内容调整的, 应按相关法规或政策要求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审批。变更后的工程,原则上可由原施工单位实施;但若变更引起工程内容、技术标准、投资额度等发生重大变化,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实施资质,或新增部分达到管委会规定的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具备单独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当依法重新履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不得直接委托原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 如出现危及生命及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为保证生命和工程安全,建设单位在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管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及向工程变更监管小组备案后,可会同施工单位采取抢险和控制局面的必要措施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并在下达变更指令后10个工作日内按第十二条规定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控工程变更,对必要发生的变更及时预测、及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加强变更过程管理和完善变更资料,上报的变更应将正负变更全部上报。由于变更累计金额增加,导致累计变更等级由一般变更上升到较大变更,或者较大变更上升到重大变更的,应将前期发生并审批通过的变更资料一并上报,作为附件资料供后续审批或决策。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负变更,对删减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内容的,应经充分论证,并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因优化设计、施工工艺等实施负变更,导致部分工程不再由本项目实施的,应据实核减相应投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明确变更价款资金来源并确保落实,变更工程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对设预备费的项目,变更工程价款优先从预备费中列支;无预备费或预备费不足的,应通过年度预算追加等渠道落实资金。未落实资金来源的变更,不得实施或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因对设计把关不严导致变更增加工程量的;
(二)对需要审批的变更事项未经审批而擅自组织实施的;
(三)对不按规定审批的项目工程变更量支付工程款的;
(四)无正当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提高设计标准导致变更增加工程量的;
(五)与中标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勘察单位因工程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二)设计单位因设计出现重大失误或在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三)监理单位未从安全、进度、质量及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有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问题,未向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竣工图、签证单等经济技术资料签字把关不严、失实的;
(四)造价咨询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的;不按计价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预结算,乱审、漏审、错审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出现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时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达到招投标限额的项目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合同价10%以上或累计变更后的总造价超合同价10%以上的,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项目,区财政金融局应加强对建设单位自主实施的最高投标限价、结算、决算的财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每个季度应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情况统计表定时报送区纪工委监工委备案,接受区纪工委监工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控制监督、追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及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项目已按《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以外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属于核准目录范围内)或备案制的,由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区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变更流程图
2.一般变更审批表
3.较大变更审批表
4.重大变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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