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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转让项目转让公告

广东汕头 全部类型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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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登录查看关于2026年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转让项目不良贷款转让公告(重新挂牌)

本机构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本机构依据《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和《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的要求,拟通过银登中心开展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现予以公告。

一、不良贷款基本信息

交易基准日 **** 未偿本金总额(元) 129,500,000.00
资产笔数(笔) 5 未偿利息总额(元) 38,353,317.68
借款人名称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偿本息总额(元) 167,853,317.68
加权平均逾期天数 427.00 其他费用(元) 300,000.00
借款人所属行业 制造业 借款人所在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五级分类情况 次级 5 笔
担保情况概述 保证+抵押 5 笔
诉讼情况概述 执行中 5 笔

注1:若无特殊说明,本表格中“加权平均逾期天数”按拟转让贷款本息总额加权平均计算。
注2:逾期起始点确定标准:在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未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即认定为开始逾期。

二、时间安排

竞价报名截止时间:**** 10:00
竞价日:****

三、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线上公开竞价

竞价方式:多轮竞价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10:00
自由竞价结束时间 **** 11:00
延时周期(分钟) 5

四、交易对象要求

  1. 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1)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文件及《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银登字【2023】1号)文件要求的受让方范围;(2)受让方必须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平台完成开户手续;(3)受让方同意出让方交易条件。
  2. 意向受让方申请渠道: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业务系统进行申请。
  3. 意向受让方申请材料:(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提供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需提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复印件,以及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同意试点文件复印件。

五、交易条件

  1. 通过项目挂牌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时,接受协议转让。
  2. 是否使用标准协议文本
    不使用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标准协议文本。
  3. 是否通过银登中心办理资金业务
    不通过银登中心办理资金业务。
  4. 保证金要求:
    本次竞价收取保证金。
    参与本次公开竞价的意向受让方需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壹拾叁万元(¥18,130,000.00)。
    保证金交纳方式:1.缴纳时间:保证金最迟于竞价开始前缴纳(即于****10:00前缴纳,以转让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2.缴纳方式:保证金款项转入转让方保证金账户(收款人名称:点击登录查看汕头分行;账号:****860;开户银行:广东华兴银行汕头分行)。
    保证金其他要求:1.对于竞买方已缴纳保证金但未能竞得本项目的,转让方将在竞价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原路退回保证金;2.对于竞买方成功竞得本项目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自动转为竞买方受让债权的部分受让价款;3.竞价结束后,竞买方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剩余受让价款的,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无权要求转让方返还竞价保证金,转让方有权追究该竞买人的违约责任,并组织重新竞价。
  5. 转让协议签署要求:

受让方应在竞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具体内容以转让方内部审批为准。
6.资金支付要求:
受让方应在与转让方自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之日起(含签署当天)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缴入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名称:点击登录查看汕头分行;账号:****860;开户银行:广东华兴银行汕头分行。
7.档案移交要求:
受让方付清债权转让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相关债权资料。

六、其他要求

本次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如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风险、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应继续支付债权转让价款且无权要求转让方退还债权转让价款和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1.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调查核实;
2.受让方资格可能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
3.对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4.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5.债权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原债权文件;
(2)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可能存在破产、死亡、被吊销、被撤销、解散、注销、关闭、停业、歇业、下落不明等情形;
(3)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受贷款债权金额与公告载明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获得的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所载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4)贷款债权可能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诉讼案件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或者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破产终结等情形;
(5)原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6)本债权所反映的资产线索可能存在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一致,涉及刑事案件、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因初始办证程序有瑕疵或缺乏有关材料等导致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资产价值、存在瑕疵而不能执行或不能被法院解除查封等相关情形;
(7)贷款债权可能存在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相关应付未付费用须由受让方承

担;
(8)受让方将承担贷款债权转让前已存在的已知或未知的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9)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就受让债权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
(10)债权及从权利存在其他风险及瑕疵,包括转让未发现或披露的风险及瑕疵;
(11)债权实际转让日前债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数额的变化),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债权发生的变化而请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12)受让方在充分理解转让债权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减少。
6.转让方不对债权瑕疵做任何保证和承诺,受让方不得以债权存在已知或未知的瑕疵为由,主张转让方违约。受让方确认知道并接受本次交易的所有已知或未知的瑕疵,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或损失,且承诺不得以本债权存在瑕疵要求解除《债权转让合同》,并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7.根据中国金融监管要求,债权转让后,受让方不得将受让债权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人(借款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债务实际控制人),或者原债务主体的控股股东、投资人、直系亲属等相关利益主体,若受让方违反该规定,受让方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8.债权转让后,受让方在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追偿权、抵(质)押权、参与分配等权利时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均与转让方无关,均由受让方与债务人自行解决,一概与转让方无关,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9.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转让方所披露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10.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依法协助受让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

款义务人,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出现上述2、3、4、5、6点等所列的瑕疵、缺陷或风险的,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标的按现状转让,请受让方自行对该标的的现状调查核实。在因竞买标的的瑕疵、风险导致纠纷时,受让方应放弃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转让方的权利。
11.受让方受让标的后,如果受让方因标的债权存在能够追究转让方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则受让方自权利转移日起无条件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转让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且受让方在向任何第三人转让全部或部分标的债权时,保证通过对该第三人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要求该第三人作出与受让方在本款中的承诺相同的承诺;如任何第三人因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事项向转让方追究法律责任的,受让方应出面解决,并对转让方因第三人的追究而遭受的所有损失给予足额补偿。
12.受让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让方承诺自权利转移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且保证其后手遵循该规定。
13.标的资产存在国家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司法部门认定不得转让以及限制转让债权,受让方须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函件后5个工作日按转让方的要求进行无偿退还债权全部档案和权利,并及时协助转让方办理无偿退还相关手续,受让方承诺不得因此追究转让方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且不影响本协议以及其他标的资产继续履行的效力。受让方承诺,若向第三方转让标的资产,将通过对第三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要求该第三方做出与本款约定相同的承诺。
14.受让方在其因受让而取得和享有标的债权资产期间内,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主张和行使权利,不得采取非法措施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当措施。若出现违法行使权利等情形,受让方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5.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转让方经受让方要求,可出具成交价款收据,不就转让价款出具相关发票。
16.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转让标的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转让标的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潜在瑕疵、缺陷或情形;
17.该标的的对应抵押资产所涉及的各种前期欠费,以及抵债及转让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产权过户及变更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8.该标的的对应抵押资产所涉及的租赁、占用、查封等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调查,意向受让方报名后视为接受本债权所有现状;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0. 受让方知悉,根据国家监管相关规定,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方处获取的融资授信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标的的交易价款,若受让方违反该规定,转让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单方解除《债权转让合同》,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要求受让方支付不低于成交价款30%的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21.本项目不良贷款债权成交后,若需要以登报方式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公告的,需在全国或广东省级有影响的报刊上刊登,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提供协助,登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2. 本项目债权涉及对债务人(含担保人)的征信权利、义务、责任,自本项目债权转让生效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对债务人(含担保人)的征信记录进行查询、打印、保存、征信数据报送、异议处理、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主体合法的征信权益的保障等权利义务,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受让方需要转让方协助的,转让方可提供必要的协助。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经理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ghban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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